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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2011-06-02 14:59:23 来源:小刘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原告:杨某 委托代理人:韩浩律师,广东诚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某 委托代理人:甘律师和龚律师,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中原地产代理(深圳)有限公司

案情

原告杨某诉称:

被告刘某欲将位于布吉东方半岛花园10栋11楼1107号房出售,2009年3月10日,原告杨某与被告刘某在第三人中原地产的布吉分行签订二手房买卖合同、资金托管协议。合同约定房屋转让成交价是695000元,被告需与合同签订后三天内配合原告、第三人到银行办理资金监管手续,如被告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义务,原告有权要求被告以转让成交价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支付违约金并继续履行合同,如被告逾期义务超过3天,原告可解除合同并选择要求被告支付转让成交价百分之二十的违约金承担违约责任或双倍返还原告已交付的定金。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支付了定金人民币20000元,但被告并未按照合同约定配合原告、第三人到银行办理资金监管。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判令:1、解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二手房买卖合同;2、被告按照房屋转让成交价的20%支付原告违约金人民币139000元;3、被告、第三人返还原告所交定金人民币20000元;4、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刘某辩称:1、同意解除《二手房买卖合同》;2、同意返还定金,但根据原、被告与第三人签订的编号为0023084的《资金托管协议》,约定被告所交定金2万元由第三人托管,故原告应直接向第三人主张退还定金;3、被告不应支付违约金。

第三人未到庭应诉、答辩。

原告和被告双方无法达成协议,产生争议,故原告于2009年4月9日诉至法院,并提出了上诉诉讼请求。另查:2009年3月31日,涉案房产已转移登记至案外人范某和温某名下,登记价为人民币388936元。

法院判决如下:

1、解除原告杨某诉被告刘某于2009年3月10日签订的《二手房买卖合同》(编号 NO.005299);

2、被告刘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杨某支付违约金人民币139000元;

3、第三人中原地产代理(深圳)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杨某返还定金人民币20000元。

案件诉讼费人民币1740元,由被告刘某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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